2019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农村居民可获赔的数额将和城镇居民按同一标准计算。《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2020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一、2019年广东省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1.计划单列市深圳:62522元;
2.经济特区:珠海55219元;汕头:31416元;
3.一般地区(全省平均水平)48118元;
二、2019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18818元;
三、2019年广东省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年):
1.计划单列市深圳:43113元;
2.经济特区:珠海40031元;汕头:23854元;
3.一般地区(全省平均水平)34424元;
四、2019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年)16949元;
五、2019年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元/年):
1.计划单列市深圳:207654元;
2.经济特区:珠海170543元;汕头:99573元;
3.一般地区(全省平均水平)127600元;
六、2019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天)62521元。
2020年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伤者本人平均每天收入X实际误工天数)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劳务报酬标准X护理天数X护理人数)
1.护理员(1人)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自己雇佣的,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止(不超20年);伤残三级以上,需继续护理的,继续给付5-10年。
(四)营养费:(依医嘱,50-100元每天,有伤残每个等级500元。)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广东省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六)交通费:(最多3人)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七)住宿费:(事故发生之日至伤者转院或死者火化之日,400—450元/天/人)
需转外地就医或死者近亲属从外地赶来处理事故的。
(八)残疾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年)X伤残指数X责任系数)
1.60岁以下,计算20年;
2.60岁以上的,每增长一岁,在20年的基数上减少一年;
3.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每多一处伤残,按多出的伤残系数乘以10%累加,如:两处十级为11%,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为21% 。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1.根据民政部门、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更换周期、赔偿期限。
2.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年X责任系数)
1.60岁以下,计算20年;
2.60岁以上的,每增长一岁,在20年的基数上减少一年;
3.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同一事件多人死亡,可按相同标准计算;深圳死亡赔偿与一级伤残金基本相同。
(十一)丧葬费:(法院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X6个月)
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总额。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年消费支出X(被抚养年限÷扶养人数)X伤残等级X赔偿责任系数)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在20年的基数上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伤残等级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以此类推。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等级对应值X责任系数)
1.严重精神损害或死亡才支持,一般不超过10万。
2.按伤残等级算:10级=1万、9级=2万、8级=3万,以此类推。